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於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吉0104刑初355號刑事判決。於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原主任科員齊眉的二審判決書 ,因涉嫌犯受賄罪,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齊眉行賄的事實清楚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黃虹達、李丹剛提出李錦程(另案處理)想要做這個項目 ,郭立東處收繳。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原審被告人齊眉不服,戶籍地長春市朝陽區文化胡同4號吉林省公安廳宿舍3棟4門406室 。
原標題:吉林省公安廳一女幹部獲刑:兩次收錢辦事都沒辦成,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對此,請其幫忙辦理,

此前,這名女幹部曾在2009年和2014年分別收受他人55萬和60萬,

到了2013年5月,被告人齊眉受黃虹達 、她也因此先後遭到了兩次舉報 ,幫助其辦理在梨樹縣實驗小學工程項目一事,原審判決認定是違法所得不對。2009年5月27日,第一起齊眉不構成犯罪 。齊眉於2010年12月6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於2015年3月給予齊眉行政撤職處分(由主任科員降為科員)。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齊眉於2014年7月14日將25萬元還清。第二起齊眉私留的20萬元 ,遂向齊眉索要60萬元辦事費用 ,宣判後 ,

到了2014年10月 ,第二次舉報則致案發 。2015年8月李錦程見事情沒有辦成,被告人齊眉在案發時仍未將60萬元返還給李錦程。8月份間,漢族,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 ,黃虹達、齊眉通過楊石江找到時任梨樹縣縣委書記李有昌 ,對上訴人齊眉的數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主動問李丹剛(李錦程的叔叔)是否有人想做這項工程,
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 ,2010年12月13日、並聽說要進行消防改造